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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怠于贍養,老人可收回贈與的房産法院:未盡贍養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本報訊 (記者 陶琛 通訊員 龔安妮)年逾七旬的老人将名下房産過戶給了子女,但子女在獲贈房屋後,并未盡到贍養義務,老人能否要求收回房産?近日,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被告小陳向原告陳張夫婦返還房産。
陳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張某突發肢體活動障礙,經檢查、鑒定,屬于身體高度殘疾,生活無法自理。多年來,夫婦二人無法與兒子取得聯系,女兒小陳定居上海,僅回家探望過一次,兩位老人未享受到來自子女經濟、生活和精神上的贍養。
随着年齡增長,陳某照顧張某逐漸吃力,希望小陳能回家照顧自己與老伴,并承諾将名下價值60萬元的房産過戶給小陳。2023年10月,陳某在兩位親屬的見證下立下遺囑,約定名下房産歸小陳所有,并在遺囑上簽字确認。随後,夫婦二人與小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房屋申請轉讓登記手續,小陳未實際支付房屋過戶所産生的任何費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小陳借口處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時承諾盡快離職回家。但半年過去了,小陳依然不主動聯系、關心父母,并以工作繁忙、抽不開身爲由拒絕回家。
2024年5月,陳張夫婦二人向法院起訴撤銷對小陳的贈與,要求小陳返還房産。
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陳張夫婦對于該房産立有遺囑,但被繼承人并未死亡,故繼承未開始,本案應屬于贈與合同性質。雙方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實際履行的仍是贈與合同,雙方在贈與合同中沒有關于撤銷贈與的合同約定。因此,雙方的争議焦點爲:陳張夫婦二人訴請撤銷贈與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小陳無論是爲人子女,還是受贈人,均負有贍養義務。但其母親張某癱瘓卧床長達八年,小陳長期在外地工作,并未盡到照顧和陪伴義務,也未在經濟上給予支持,由此可見,小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故從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條件看,陳張夫婦主張撤銷贈與合同,具備事實基礎和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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