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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被母親賣出抵債 智力殘疾的他還能拿回房産嗎
承辦檢察官察看王佚租住的儲藏室。
承辦檢察官和法官一起到案涉房屋抵押銀行告知情況。
承辦檢察官就王佚共同監護問題聽取社區意見。
9年前,殘疾人王佚名下的唯一住房被作爲監護人的母親做主賣與他人。在法院判決将房子過戶給他人後,因母親已離世,不服判決的弟弟王逢以監護人的身份代理王佚提起上訴,但曆經二審、再審,均被法院駁回。無奈之下,王逢代理王佚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經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南京江甯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下稱“江甯開發區檢察院”)兩次支持起訴,被“賣”掉的房子終于“物歸原主”,王佚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唯一房産被“賣”
兩年前,當檢察官走進南京江甯某小區王佚居住的儲藏室時,映入眼簾的是滿屋雜物,髒亂不堪,雜物中間留出了窄窄的間隙,僅能供一個人通過。“他腦殼有點問題,跟小孩子一樣,給他現金他知道去買東西,但是不知道該找多少錢回來。”小區裏一個阿姨看到有人來了解情況,熱情地迎上來介紹說。
年近五旬的王佚,年幼時因用藥不當,智力受損,缺乏正常的理解能力,也無法與人正常交流,被鑒定爲三級智力殘疾。2007年,王佚家所在片區适逢拆遷,父母爲了他日後有個安身之所,便将一套建築面積爲95.7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登記在了他的名下。父親離世後,王佚的日常起居主要由母親和弟弟王逢照料。
王逢是一名小企業主,名下有家小公司,但長期經營不善,時常靠借債維持公司運轉。2015年,王逢欠張華的20萬元借款到期了,但他無力償還。爲了幫小兒子渡過難關,母親以監護人名義同張華簽訂了購房協議,将大兒子王佚名下的那套拆遷安置房以40萬元的價格賣給張華抵債。因當時該片區的安置房均未辦證,雙方在簽訂購房協議時約定先交付房屋,以後辦理過戶手續。
沒了房子的王佚自此便跟弟弟王逢住在一起。誰料,王逢後來将自己的房子也賣了,王佚隻好住進王逢給他租來的儲藏室裏。再後來,王佚的母親因病去世,其近親屬就隻剩下弟弟王逢一人。
2018年6月,因片區的安置房辦理了産權登記,具備了過戶條件,張華便要求王佚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但王逢覺得房子賣40萬元賣虧了,拒絕了張華。張華随即一紙訴狀将王佚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協議約定,協助自己辦理過戶手續。
由于王佚的母親已經去世,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王逢的申請對王佚的民事行爲能力進行了鑒定,認定王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并指定王逢爲其監護人。
針對張華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爲,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爲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張華已支付價款并實際占用房屋多年。既然案涉房屋已具備産權變更登記條件,母親離世後,王逢作爲王佚的監護人,理應與王佚恪守誠信,繼續履行合同。最終,法院判令兄弟二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協助張華将案涉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因不服一審判決,王逢以監護人的身份代理王佚提起上訴。但曆經二審、再審,法院均維持原判。案涉房屋經強制執行,被過戶給了張華。
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21年12月14日,王逢以監護人的身份代理王佚向南京市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受理該案後,南京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及時調取了訴訟案卷和案涉不動産登記資料,找當事人談話詢問,核實案件情況。
“當事人申請監督的理由并不充分。”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爲,當事人的理由是案涉房屋的賣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提供的證據是其母親名下一套面積爲62.2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賣了42.5萬元,而案涉房屋的面積有95.7平方米,卻隻賣了40萬元。即便賣房價格與市場價存在一定出入,但雙方當時簽約時均已認可,因此這個申請監督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當事人主張雙方實爲借貸關系,并無房屋買賣合意,但同樣拿不出充足的證據。
“單從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來看,本案似乎并沒有問題。”然而,随着調查工作的深入,承辦檢察官卻發現,這件看似簡單明了的案件其實并不簡單。
“我們經過實地走訪查明,原房主王佚作爲一名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智力殘疾人,名下隻有案涉房屋這一處房産。房子被出售後,他居住在弟弟王逢爲他租來的儲藏室裏,居住條件十分惡劣。顯然,王佚的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承辦檢察官介紹說。
檢察官經核查還發現,王逢與張華早就存在借貸關系。當借款累積到一定數額而王逢無力償還後,張華便要求王逢賣掉他名下的房産抵債,結果遭到王逢拒絕。彼時,爲了讓小兒子既能保住房子又能擺脫困境,母親便做主将大兒子王佚名下的房子以4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華。而賣房款一半被用于抵扣王逢向張華的借款,另一半被王逢占有使用。
“民法典第35條規定,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作爲王佚的監護人,母親明知用大兒子的房屋爲小兒子抵債有損大兒子的利益,仍然将案涉房屋賣給張華,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而買受人張華與王佚一家早就熟悉,其明知王佚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還與王佚的母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拿王佚的房子抵債,并将抵扣後的房款交給王逢處置,直接損害了王佚的利益。”承辦檢察官認爲,監護人并不是爲了維護王佚的利益而處分其房産,買受人明知王佚系智力殘疾人,且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應當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23年3月16日,南京市檢察院依法向該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以王佚的安居權明顯受到侵害、其母親出售案涉房屋的行爲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案涉房屋的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等爲由,建議法院再審該案。
兩次支持起訴
“再審檢察建議發出後,有一個問題一直困擾着我們,那就是即使房屋通過再審改判追回,但監護人還是王逢,如果王逢再次損害王佚的利益怎麽辦?”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再審法院也有這方面的顧慮,提出判決前要變更監護人。
爲此,南京市檢察院将王佚監護案移送至王佚所在地的江甯開發區檢察院辦理。收到該案後,江甯開發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及時走訪王佚居住的社區,了解到雖然王逢曾有侵犯哥哥财産權的行爲,但他日常基本上也盡到了生活照料等監護責任。“每天都是他弟弟來給他送飯,偶爾還來給他洗衣服。”王佚的鄰居告訴檢察官。
考慮到沒有其他适宜親屬自願監護,社區也不具備獨立監護條件,承辦檢察官認爲應該保留王逢的監護權,否則王佚的生活保障将馬上面臨問題。但是由王逢獨立監護又不利于保護王佚的财産,因此有必要對王逢的監護權進行有效監督。
在聽取民政部門、殘聯意見的基礎上,江甯開發區檢察院向王逢及社區提出由雙方共同監護的建議,得到雙方一緻贊同。
因之前指定監護人是由法院判決進行的,要變更監護人必須通過訴訟。今年3月7日,在收到王逢代理王佚提出的支持起訴申請後,江甯開發區檢察院及時立案,并決定支持王佚起訴變更監護人。随後,在檢察官的見證下,社區與王逢簽訂了協議,約定由王逢負責對王佚的日常照料,社區作爲輔助監護人監督王佚财産的使用和處置。法院裁定确認後,王佚的監護問題解決了。
4月23日,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再審檢察建議,再審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決撤銷原判決,駁回張華的訴訟請求。
案子雖然改判了,但案涉房屋在執行回轉時又遇到了問題。原來,案涉房屋經強制執行過戶後,張華向銀行借款150萬元,并将該房屋抵押給了銀行。由于涉及銀行第三人,案涉房屋無法直接過戶到王佚名下。
殘疾人權益要維護,法院的判決必須得到執行。江甯開發區檢察院決定再次支持起訴,支持王佚另行提起财産損害賠償之訴,将王逢、張華列爲被告,并将銀行列爲第三人。
法院受理該案後,多次組織王氏兄弟、張華、銀行進行庭前調解,并邀請檢察機關參與。
8月23日,三方達成調解協議:鑒于案涉房屋已由張華使用9年多時間,王逢隻需返還張華21.5萬元購房款;張華在收到返款後将案涉房屋解除抵押,并将該房屋過戶到王佚名下。各方之間再無其他争議。
經了解,案涉房屋已于10月29日順利過戶至王佚名下。
保護更多的“王佚”
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既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殘疾人事業的重要指示精神,也是踐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要求。近年來,随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推進,智力殘疾人可能因拆遷、贈與等原因獲得房産,這是其安居的基本保障。如果殘疾人名下的唯一房産被不當處置,雖有社會保障兜底,但其生活質量将顯著下降。
然而現實生活中,王佚的遭遇并非個例。記者了解到,在辦理本案的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對智力殘疾人房産權益受到監護侵害的情況進行梳理,發現這類糾紛一般會涉及殘疾認定、民事行爲能力認定、指定監護、公證、不動産登記等5個環節,而在這些環節中尚存在監護形式單一,重人身保護、輕财産保護,政務信息不互通,監護侵害發現難,囿于形式性審查、物權變動控制難等問題。
爲推動解決問題、彌補漏洞,江甯開發區檢察院立足辦案,及時向相關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各部門強化殘疾人保護意識、加強信息共享、防止履職缺位。同時,邀請各職能部門代表、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召開聯席會議,就加強對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全流程保護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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