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房産竟有兩份遺囑,房産歸誰?繼母子對簿公堂!
“這個房子是你爸跟我結婚之後建的,他早就立了遺囑了,這個房子是要留給我的!”“你有遺囑,我也有遺囑,而且還是公證遺囑,我爸說房子屬于他的那部分歸我,你不能獨占!”近日,在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春灣人民法庭,案件訴辯雙方劍拔弩張、互不相讓。這到底是怎麽一回事?
原來,已去世的被繼承人黃某有兩段婚姻,在第一段婚姻中與妻子生育了兒子黃小某。2002年1月,黃某與鍾某再婚,同年5月,夫妻倆自建了一棟四層樓房居住,但兩人婚後沒有生育子女。
2003年2月,黃某立具自書遺囑,寫明案涉房産中屬于自己的部分由鍾某繼承。2012年1月,黃某又到公證處立具公證遺囑,表明案涉房産中屬于自己的部分由黃小某繼承。2013年11月,黃某去世。
十餘年來,鍾某和繼子黃小某關于案涉房産的歸屬問題一直談不攏。如今該房産已價值逾百萬,眼看着年紀越來越大,自己的身體也不太好,鍾某希望這處房産日後能留給自己和前夫所生的兒子,遂根據黃某生前的自書遺囑,将黃小某訴至法院。
對此,黃小某亦根據公證遺囑提出反訴。雙方互不退讓,均要求繼承案涉房産中屬于黃某的份額。
案件就這樣來到承辦法官嚴裕裕手中。嚴法官認爲,案件的關鍵點在于兩份遺囑的效力認定。爲此,嚴法官首先組織雙方對兩份遺囑的真實性進行了确認,向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引導當事人建立基礎的法律認知。鑒于黃某于2013年去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份遺囑的優先效力,應适用我國民法典施行前的繼承法規定,即“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換言之,公證遺囑具有優先于其他遺囑形式的效力。
爲此,本案中,兩份遺囑應以公證遺囑爲準,即黃某部分房産份額應由黃小某繼承,但案涉房産系鍾某的唯一住房,這樣一判了之無法解開雙方“房結”。
嚴法官決定先做雙方當事人調解工作,“大家之前怎麽說也都是一家人,鍾某現在也隻有這麽一套房子可以住,是不是可以考慮由鍾某買下另一半的産權?”
針對嚴法官提出上述這個折中處理方案,黃小某率先作出了讓步,“畢竟這個房子是父親和鍾某一直住着,我也不是非要不可,但現在這個房子已經價值過百萬了,如果鍾某要這個房子,補給我40萬元就可以了。如果鍾某不要,我願意拿出50萬元,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
考慮到養老的方便,鍾某還是願意買下房子。但40萬元不是個小數目,一時也拿不出來,調解卡在了金額方面。嚴法官繼續在雙方之間循循善誘,雙方之間的差距逐漸縮小,最終達成一緻意見,鍾某以35萬元買下黃小某繼承的50%房産份額,并于今年12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黃小某則協助鍾某辦理不動産變更登記手續,等到房子過戶到鍾某名下後,鍾某再以房子作抵押到銀行貸款,把錢付給黃小某。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至此,這宗十餘年的“房結”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