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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産屬于誰?
趙某與劉某原是夫妻,婚生女爲小趙(未成年人)。趙某稱,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處房産,并登記在小趙名下。同時,小趙出具聲明,同意如将其名下的房産賣掉,所得全部款項由其父母平分。後趙某與劉某調解離婚,同時根據調解協議将原登記在小趙名下的房産歸趙某所有。因小趙遲遲未履行過戶手續,趙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指出,不動産權屬登記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但無論是不動産權屬證書,還是不動産登記簿,均隻具有推定證明力。本案中的房屋雖登記在小趙名下,但房屋的真實産權情況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确定。小趙同意将涉案房産賣掉,所得全部款項由其父母平分;在趙某與劉某調解離婚時,雙方均同意将涉案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财産予以分割。因此可以綜合認定,涉案房屋雖登記在小趙名下,但并非是其父母贈與孩子該房産的真實意願,因此,小趙并非真實房屋權利人,涉案房屋應作爲趙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财産在離婚時予以分割處理。因此,趙某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法官表示,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将房屋産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房屋的真實産權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确定真正的房屋權利人。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産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後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等因素,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确實是将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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