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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顯低價轉讓房産?法院:惡意躲債,撤銷!
2017年,小芹(化名)向華某借款100萬,後華某将債權轉讓給殷某。由于小芹未按期還款,殷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小芹歸還殷某相應欠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殷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查小芹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财産,故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殷某的債權未得到清償。
後殷某發現,小芹與其弟弟小友(化名)2019年1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小芹将其名下的一套108.42平方米的房屋以7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弟弟小友,并于當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殷某認爲,案涉債權于2017年成立,早于小芹2019年轉讓房屋的行爲,小芹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将自己的房屋轉讓給其弟,存在明顯的惡意,影響其債權的實現。後殷某請求法院撤銷小芹與小友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爲。
02
案件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爲,首先,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殷某對小芹的債權已經形成,生效法律文書也已認定殷某與小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合法有效。其次,關于案涉房屋交易價格,相關法律規定,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債務人和相對人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的,不受百分之七十的限制。經查,2019年小芹出售房屋時同小區房屋市場成交均價爲1.3萬元/平方米,而案涉房屋實際成交價約爲6400元/平方米,遠低于市場交易價格,應認定小芹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産。同時經查,案涉房屋出售後,小芹仍長期居住在該房屋内。
綜合上述證據,法院認定小友知道或應當知道小芹以不合理低價出售房産的行爲将損害殷某債權的實現,故殷某有權行使撤銷權。法院最終支持了殷某關于撤銷小芹與小友之間房屋交易行爲的主張。小友不服判決,訴至無錫中院,無錫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03
法官後語
本案中,小芹在明知自己負有債務且無力清償的情況下,選擇以不合理低價将房産轉讓給親屬,這種不誠信行爲嚴重損害了債權人殷某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小芹與其弟弟小友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爲,不僅有利于保護債權人殷某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法院嚴厲打擊惡意逃避債務行爲的态度。
“人無信而不立,國無信而不強”,誠信是人類社會所崇尚的道德規範和行爲準則,是維護正常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秩序的重要基石。法官提醒,大家在生活工作中應增強誠信意識,做到誠實守信,切不可自作聰明試圖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财産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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